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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在建隧道塌方 救援正在紧张进行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

法学实用主义,就是从这样或那样的政治需要出发,实行鸟笼政策,不允许对现行政策或制度说个不字,甚至对领导人讲的话只能说对,不能说不对,否则就动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5] 批判与澄清法律工具主义,重视和彰显法律的伦理价值,对于坚持和实行实质法治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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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差异、矛盾永远存在的原理和社会三个基本矛盾将永远存在的事实,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形式将不断发生变化,但它们将永远存在而不会消亡。尽管经过30年的努力,对这五个主义的克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远未彻底摒弃,有些问题还仍然比较严重地存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的;中国的执政党和各合作党的纲领和政策是通过各自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并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后30年的进步,主要是摒弃这五个主义的结果。这一点,毛泽东主席说得很正确: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

它的基本特点是否定理论对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或否认理论的普世价值。因而说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三)主体认识上的误区。

另外,对于军事立法的主体权限、程序规范、技术操作等领域,都需要按照制定良法的标准予以改进和完善,力争制定出科学、民主、正义、先进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良好的军事法。成为一种精神态势,它更多地表现在军事社会主体的身上,而难以达到全社会的共同信仰状态。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9]驻港部队的法律实践也表明,新形势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是军队面临的新问题,军队的法律工作重点应当从刑事司法转移到立法性工作和用合法手段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上来。

出于对法的这种信仰,人们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价值。于是有的同志疑虑: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会不会削弱、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认识误区在政治上完全束缚了人们对军事法律信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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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但目前军队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制建设步伐,许多学者开始更深层次地关注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的关系时,军事领域内的法律信仰却无人提及。有学者指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3]信仰是人的心理活动,是思想上的意识范畴,军事法律信仰只不过是主体基于军事法现象而进行的有意识地思维活动,本质上属于军事法律意识领域。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党赖以领导军队的军事法律法规形成敬重感和折服感,从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军事法律信仰作为其中一个子系统,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精神内涵和运行机制,随着依法治军实践的推进,培植军事法律信仰应当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提出并引起学界的关注。[10]刘镇武: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的法律实践与探索。

[7]长期以来,我们一贯强调作为法治硬件系统的军事法制建设,而忽略了作为软件系统的军事法治精神的培育。[2]丁一:法律信仰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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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参与军事法过程的积极性。再次,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一个由信仰情感、信仰态度、信仰行为组合的系统机制,其运作的范围不象宪法信仰那样宽泛,核心区间还在于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在于军事社区。

《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著名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有些军事机关,领导人的意思表示至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用个人指令管理部队,靠长官意志进行军事决策,依土规定、土政策行事,有些官兵宁愿迷信权力也不想信奉法律。另一方面,它又从内心里引导人们对制定出的军事法产生神圣、拜从之感,而这正是人们遵守军事法、护卫军事法、运用军事法的动力源泉。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应当是协调统一的,依法治军自始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与之保持同样的进度。【摘要】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人们对军事法现象的一种心理上乘境界,主要指军事社会主体对军事法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

《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这种偏执的认识将法律信仰等同于宗教信仰般予以排斥,最终奴役了军事法的功能。

在守法环节上,需要重新塑造主体的守法精神,要让人们达成一种共识:遵守军事法就是对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守法既是义务更是权利,守法是发自内心自愿的行为。本文拟对军事法律信仰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粗略演论,以求教于大家。

从原始社会的图腾信仰到奴隶社会的神灵信仰,再到封建社会的君主信仰或权力信仰,直到近现代社会的法律信仰,根据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的变化,人们选择的信仰物在不断更新。[16]只有情感和态度而无相应的行为体现时,那只能是一种军事法信念,而不是完整的军事法律信仰。

军事决策作为军事领域内最基本的军事领导行为,其复杂性和后果不可弥补性决定了必须实现决策法制化具体讲,就是让军事法的运作实现四性。三是执行军事法的公正性。[14]从信仰主体来看,法律信仰以信仰主体即人们的法理念的觉醒为开端。

有人认为,军人生来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命令,决不允许他有其他的精神信仰。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党赖以领导军队的军事法律法规形成敬重感和折服感,从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作用。

在守法环节上,需要重新塑造主体的守法精神,要让人们达成一种共识:遵守军事法就是对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守法既是义务更是权利,守法是发自内心自愿的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又通过法价值将法理念的力量导入物质世界,统摄法实践。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但由于信仰更多是属于纯精神状态的范畴,它不可能象创建一部法律一样被定制,所以只能试着从某些方面促成或强化军事法律信仰的培植。出于对法的这种信仰,人们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价值。[4]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有学者指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

军事法律信仰在军事决策主体意识中生成后,应该转化为科学、民主地依法决策行为。受中国封建社会传统文化影响,人治因素在军事领域根深蒂固,权力信仰易取代法律信仰,领导权威在军事工作中占主导地位。

[15]然而,综观以往的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军队在普及官兵法律常识方面成绩显著,但对于法律思想、法理念的培育却重视不够,普法教育的效果没有达到觉醒的要求。《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期。

因此,有必要提升军事法品格,并通过守法、护法、执法、法律参与等环节优化依法治军环境,同时朝着军事法理念和信仰启蒙的方向调整军事法制宣传教育轨道,从而最终使军事法律信仰不仅得以树立,而且还能转化为增强军队建设的作用力。[17]]王毅、许强:军事决策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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